高雄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
消息標題

政令宣導 - 停車未告知乘客應由右側下車致肇禍,小黃司機及乘客各判2個月!

2019-03-20

計程車司機A,於前年駕駛計程車搭載乘客B先生及其母親,於途經巷口時臨時停車;乘客B先生開啟左側車門欲下車,剛好C小姐騎乘機車經過致車禍而受傷!

雙方經調解未能達成和解,受傷之C小姐提出刑事訴訟並附帶民事求償;刑事部分於日前判決司機A及乘客B先生各2個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。

法律依據: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1條規定略以,交岔路口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。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2條規定略以,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,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,應遵守下列規定: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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