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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法令 - 勞動事件法109.1.1施行,法制及實務運作籌備工作將告完成!

2019-08-23

【來源:司法周刊】
攸關勞工訴訟權益的勞動事件法,司法院8月16日令定於109年1月1日施行,保障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事件的實質公平。

107年12月5日制定公布之勞動事件法第53條,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。由於本法為新制訂之法律,其所定勞動關係紛爭解決機制中,如: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、勞動調解程序、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,均有異於現行民事程序之規定,且涉及相關資源與制度之調整配合,須完成相關配套措施。司法院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本法早日施行之殷切期待,於勞動事件法公布後,即著手進行各項配套措施,包含:(1)相關法令之研訂與修正,(2)勞動調解委員遴聘及研習制度之建置,(3)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規劃,(4)勞動法庭法官之事務分配,(5)法院人力與各項軟硬體及預算經費之配合,(6)相關資訊、統計與管考系統之建立與參考資料彙編,及(7)新制宣導等7大籌備工作。目前各項籌備工作皆已近完成,爰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。

關於法制面,配合勞動事件法之施行,須新訂或修正之法令共13項,現行發布「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」,並進行「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」草案之預告程序。另「勞動事件審理細則」已召開8次研議小組會議,完成草案二稿,刻正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其內容之確認審查。其餘法另亦將於近期陸續研擬完成。

在實務運作面,為協助各法院妥適規劃設置勞動法庭,及評估所需遴聘之調解委員,業已召開「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,邀請專責勞動事件新制籌備業務之一、二審法院庭長、法官出席,共同就專業法庭設置、法官事務分配、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與管理、勞動調解委員報酬等及硬體設備增設之經費、新制宣導等議題進行討論;並請各法院於8月底前,預為規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之勞動法庭事務分配,俾勞動法庭法庭法官於新法施行前,均能完成相關專業研習。

勞動事件法採調解先行原則,所定勞動調解程序,應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。勞動調解委員不但須具備勞、資事務之學識或經驗,且須直接參與調解程序,故其素質之良窳攸關勞動調解之成效,尤應慎重遴選。司法院前已邀請熟稔勞動、工商等事務之相關主管機關、團體與地方政府等,協助推薦勞動調解委員人選,計獲推薦1236人,已依受推薦人之專長、屬性,分列為勞動組與事業組名冊,並建置系統,供各地方法院辦理遴選,以簡化各法院辦理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之行政作業,預計於8月底前完成相關遴選作業,並於9月至12月分4期舉辦勞動調解委員研習課程。

為增進各界對於勞動事件程序新制之瞭解,司法院已召開多場說明會,邀請工會、工商及律師團體、相關政府機關及法院人員參加;同時於平面媒體、廣播節目進行相關宣導。各項新法施行籌備工作的完成,將使109年1月1日勞動新制得以順利施行,以落實迅速、妥適、專業、有效、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之立法意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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