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
消息標題

剪報轉載 - 勞動事件法三讀,各級法院設勞動法庭,減輕勞工舉證責任!

2018-11-12

立法院會11/9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,改善勞工訴訟障礙,包括各級法院應設勞動專業法庭、勞務提供地法院有管轄權、舉證責任減輕、裁判費暫免繳納2/3等重要規定。

勞動事件法共有以下七大重點:
1、專業的審理:設立勞動專業法庭。
2、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:納入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、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等所生爭議。
3、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:由法官一人與勞資專家之調解委員共兩人,共同進行調解。
4、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: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,減輕勞工繳納費用之負擔及舉證責任。
5、迅速的程序:勞動調解於三次內終結,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。
6、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:讓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,可以併案請求,紛爭一起解決。
7、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: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闡明義務與提供擔保的責任。

三讀條文規定,以勞工為原告的勞動事件,勞務提供地或被告的住所、居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,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。勞工與雇主間訂有合意審判管轄條款者,勞工得不受拘束。

勞工因經濟弱勢地位,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難以尋求訴訟救濟,三讀條文規定,暫免徵收勞工及工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的裁判費2/3,以合理降低起訴門檻而保障訴訟權益,並兼顧避免浮濫興訴。

為免勞工在勝訴後、強制執行時,因無力負擔執行費致不能合法聲請,三讀條文規定,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部分,暫免徵收執行費,暫免徵收的金額由執行所得扣還。

三讀條文規定,法院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、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。勞動調解,由勞動法庭的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,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。

另三讀條文也規定,勞動事件,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,第一審並應於六個月內審結。但因案情繁雜或審理上之必要者,不在此限。

上一頁  |  回列表 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