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
消息標題

政令宣導 - 目前只剩下列「各業」及「工作者」不適用勞基法。

2016-04-08

目前除下列「各業」及「工作者」不適用勞基法外,其餘一切勞雇關係,均適用勞基法:

一、不適用之各業:
農田水利會。(105年7月1日起適用)
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。
餐食攤販業。
調理飲料攤販業。
家事服務業。

二、不適用之工作者:
公務機構﹝技工、工友、駕駛人、臨時人員、清潔隊員、停車場收費員、國會助理、地方民代助理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、特殊教育事業、社會教育事業、職業訓練事業等﹝技工、工友、駕駛人、臨時人員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公立醫療院所﹝技工、工友、駕駛人、臨時人員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公立社會福利機構﹝技工、工友、駕駛、臨時人員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﹝技工、工友、駕駛人、臨時人員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公立藝文業﹝技工、工友、駕駛人、臨時人員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、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。
國防事業﹝非軍職人員除外﹞之工作者。
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。
職業運動業之教練、球員、裁判人員。

三、其他不適用者:
事業單位之雇主、委任經理人。
技術生、養成工、見習生、建教合作班之學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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